临夏州顺发建筑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2921民初1215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兰州新区. 被告:临***发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1226230781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临***发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临***发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的劳务费3132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临***发建筑有限公司将承包的临夏县双城一期改造项目工程,分包给被告***施工,2020年8月,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用自己的装载机在该项目土建工程中提供劳务。施工结束后,原、被告结算,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33320元。后被告给付了原告劳务费2000元,剩余的劳务费31320元至今未付。2020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临***发建筑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为被告***为提供劳务,劳务费由被告***支付,被告临***发建筑有限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 被告***缺席未作答辩。 经本院认定的事实,被告临***发建筑有限公司将承包的临夏县双城一期改造项目工程,分包给被告***施工,2020年8月,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用自己的装载机在该项目土建工程中提供劳务。施工结束后,原、被告结算,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33320元。后被告给付了原告劳务费2000元,剩余的劳务费31320元至今未付。2020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上述事实有欠条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分包的工程上提供劳务,被告***拖欠原告的劳务费31320元。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的劳务费。故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应视为其对法律与庭审中应享有的相关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31320元(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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