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德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寿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2执121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德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七里桥社区紫缘路1088号(电力新村西区4号楼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曾志,董事长。
被执行人:汉寿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汉寿县罐头嘴镇盘古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德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寿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21)湘0722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金元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2执12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代学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