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财保2号
申请人:湖南德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社区紫缘路**(电力新村****楼**)。
法定代表人:曾志。
被申请人:湖南**创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住所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河家坪居委会v>
法定代表人:刘奎。
申请人湖南德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创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仲裁保全一案,申请人湖南德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创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3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湖南银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一份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德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南**创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3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单亮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丁浩
书记员刘慧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