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常德南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民辖终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南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高坪头社区碑吉边路与***交汇处(中凯建设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学府西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湖南德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湖度假区七里桥街道七里桥社区紫缘路1088号(电力新村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湖南德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配网建设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办事处牯牛岗社区18组紫缘路255号。 负责人:**。 原审被告:常德市长胜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事处新坪社区青年路1169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常德南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公司)、原审被告湖南德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公司)、湖南德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配网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德力建网分公司)、常德市长胜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胜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22)湘0702民初52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南雅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22)湘0702民初5296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应当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提交的证据《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从内容上看,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则应当由汇票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汇票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票据付款地。由于上诉人注册地址并非上诉人实际办公地址,仅是上诉人为满足获取常德项目土地要求,按土地出让方必须将公司注册在项目所在地;我司作为中南集团的关联公司,实际住所地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路××号民生金融中心43层,该地址为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经常经营地,本案应由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查明,华翔公司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德力建网分公司、德力公司、长胜公司、南雅公司向华翔公司支付票据款人民币1106467元;2.判令德力建网分公司、德力公司、长胜公司、南雅公司向华翔公司支付利息22628元(自2022年4月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至2022年9月9日);3.判令德力建网分公司、德力公司、长胜公司、南雅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华翔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合法持有长胜公司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10555801313520210926036981004,金额为人民币:1106467元。出票人为南雅公司,出票日期为2021年9月26日,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3月28日。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2022年4月1日,汇票到期后,华翔公司向汇票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华翔公司有权向案涉汇票出票人及各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请求法院判如所请。华翔公司在一审提交了以下与管辖相关的证据材料:1、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载明出票人为南雅公司、收款人为德力建网分公司、背书人为德力公司、德力建网分公司、长胜公司,追索人为华翔公司。票据金额为1106467元,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3月28日。2、《***》,载***公司承诺该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如华翔公司不能兑付,视长胜公司根本违约。3、长胜公司与华翔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两份。 根据华翔公司在一审的诉讼请求、所持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德力建网分公司、长胜公司住所地均在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其他原审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以及票据支付地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华翔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晖 审 判 员  郭 洪 审 判 员  聂 敏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