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红与湖南德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02民初6267号 原告:**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勇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德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红与被告湖南德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2024年1月5日,原告**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德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德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红撤回对湖南德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红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薛 珍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