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702民初626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勇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德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德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2024年1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德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德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湖南德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