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5执329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00号新世纪花苑5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23号华翼府242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115635076497。
法定代表人左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市天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5民初113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天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7385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天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17385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余志顺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