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县红业中空隔热玻璃门窗厂与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县红业中空隔热玻璃门窗厂与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09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长县执字第545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县红业中空隔热玻璃门窗厂,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附10号。
投资人***,厂长。
被执行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彭家巷4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34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长沙县红业中空隔热玻璃门窗厂工程款1128470.47元,并按照月利率1.87%支付自2014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1000元,申请执行费13685元。被执行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19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