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105执191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皖合(肥东)劳人仲裁[2022]第120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86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18086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