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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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1202号
申请人:陕西欧文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领南郡第9幢1**11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7991459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782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欧文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104民初1312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持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7000元的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余额257000元,该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1312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萤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