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源杰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31民辖终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782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源杰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双拥路9号长城万富汇大厦25层25016-250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08970115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源杰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2023)湘3125民初5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原告湖南源杰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签订了一份《消防工程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总承包的“保靖县城东高新科技园标准化厂房10、11、13栋建设项目”中的“消防安装及防火涂料喷涂工程”分包给原告。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如纠纷属于专属管辖且工程所在地不在长沙市范围内,则纠纷由长沙仲裁委仲裁,如工程所在地在长沙市范围内,则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如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则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在合同中就纠纷的解决方式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管辖,是为仲裁协议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请求:请求贵院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长沙仲裁委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原告湖南源杰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一审被告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原告向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被告认为保靖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特提出异议,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即长沙仲裁委仲裁,保靖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一审被告与一审原告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如纠纷属于专属管辖且工程所在地不在长沙市范围内,则纠纷由长沙仲裁委仲裁,如工程所在地在长沙市范围内,由则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如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则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属于合法有效的管辖条款,属于有先决条件的管辖约定,不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法院应遵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进行诉讼的管辖。综上,一审裁定对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的理解错误,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如纠纷属于专属管辖且工程所在地不在长沙市范围内,则纠纷由长沙仲裁委仲裁,如工程所在地在长沙市范围内,则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如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则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属于合法有效的管辖条款,据此可知,本案一审应由长沙市仲裁委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长沙市××委仲裁。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出上诉,望裁如所请。 被上诉人湖南源杰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为专属管辖进行了特别规定。本案双方签订《消防工程分包合同》,约定上诉人将其总承包的“保靖县城东高新科技园标准化厂房10、11、13栋建设项目”中的“消防安装及防火涂料喷涂工程”分包给被上诉人,工程地点为湖南省保靖县。本案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作为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对管辖进行了约定,但是本案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为专属管辖进行了特别规定,双方对管辖约定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由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彭 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