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226民初1211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麻阳县方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46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9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