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226民初1211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麻阳县方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46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9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