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璧山区德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湖南恒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1279号
原告:璧山区德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奥康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TF0L4Y。
经营者:***,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船形村4组174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32196301281838。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湖南恒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东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82868778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璧山区德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湖南恒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璧山区德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德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德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璧山区德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