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02民初6256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流波,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丽平,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5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娄星区。
被告:湖南恒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乐坪东街22号(恒丰大酒店3楼)。
法定代表人:周兴隆,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生,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华,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底市娄星区大科街道办事处三元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大科街道办事处新世界建材城旁。
法定代表人:付绪平,系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成,男,汉族,1988年8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恒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娄星区大科街道办事处三元居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恒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娄星区大科街道办事处三元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恒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娄星区大科街道办事处三元居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恒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娄星区大科街道办事处三元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喻建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思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