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恒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222民初539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壮族,现住广西天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凤金,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汉族,现住广西天峨县。

被告:湖南恒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东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82868778P。

法定代表人:周兴隆。

第三人:天峨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天峨县六排镇城东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7512429084。

法定代表人:罗再邦。

原告***与被告***、湖南恒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天峨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恒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依法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1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祖彬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马福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