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清镇市远东钢管扣件租赁站与湖南恒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81民初5227号
原告:清镇市远东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东门桥外环路东山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81MA6GJQJJ36。
经营者:邱源远。
被告:湖南恒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娄底市娄星区乐坪东街22号(恒丰大酒店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82868778P。
法定代表人:周兴隆。
被告:**,男,1987年8月21日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住新乡市牧野区。
被告:***,男,1962年6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人,住娄底市娄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镇市远东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告湖南恒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清镇市民商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马德超主持调解后,原告清镇市远东钢管扣件租赁站已收到租赁费41786元为由,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镇市远东钢管扣件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清镇市远东钢管扣件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刘泽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丹
书记员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