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民辖终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光明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施家街西供电所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
上诉人湖***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光明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富平县人民法院(2022)陕0528民初38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富平县人民法院(2022)陕0528民初383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合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双方签订的合同管辖条款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涉案电杆以及附件加工涉及陕西合阳县黑池坊50MW风电项目风机吊装施工工程,工程所在地在渭南市合阳县,本案案由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的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工程所在地在合阳县境内,故应当由合阳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案应撤销富平县人民法院(2022)陕0528民初3838号民事裁定,移送合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陕西光明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为由提起诉讼,原审被告认为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从卷宗材料来看,原审被告湖***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并未提供证据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合同约定的是原告住所地法院,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富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本案应当由富平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静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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