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671号
申请人:西安万马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332号第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得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沂州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张铮,该单位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韶山东路28号金海大厦2栋1**1101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万马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得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湖***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万马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04民初869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湖***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1340331元的存款,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7日续冻结被申请人湖***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一个,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4月27日至2024年4月26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869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