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徐州德客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05执恢178号
本院在执行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徐州德客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7)苏0305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4月12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州德客城置业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953799.46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193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 1.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8月6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大额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 3.本院于2020年8月向徐州不动产登记管理交易中心提请查询房产信息,查封了徐州德客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五套房地产。 4.本院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 5.查封了徐州德客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五套房地产,本院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徐州德客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徐州市××山水大道北侧德客城1号楼1-204号、1-205号、1-304号、1-305号、1-137号房产,于2021年5月24日进行第一次拍卖,无人参与竞买,后又在2021年6月17日进行了第二次拍卖,无人参与竞买。现申请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以第二次拍卖所确定的流拍价接受徐州德客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徐州市××山水大道北侧德客城1号楼1-204号、1-205号、1-304号、1-305号、1-137号房产抵偿债务。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290016元。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的执结,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苏0305执恢1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家峰 审判员  郑仰会 审判员  王亚东
书记员  周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