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陕0802民初2845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6月22日出生,四川省三台县人,住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星区湘中大道竹林路交汇处鸿源家园1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9238243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东段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423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劳务费299877元,并支付该款从2020年7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2、依法判令第三人在拖欠被告的工程款范围内足额支付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所有支付项目。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5日,原、被告经过充分协商,被告将其从第三人处承包的位于靖边县靖神铁路大海则35KV配电所等4个供电工程(白城河、黄蒿界35KV配电所供电工程)白城河段中的劳务工程承包给原告,并签订了《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内部班组劳务结算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实施工程劳务。2020年7月29日,原、被告就工程及劳务费用结算为4209806元。结算后,被告两次分别支付原告工程款2391764元、1518165元,至今仍有299877元未予支付原告。该工程经第三人及被告均已验收,但被告及第三人仍然拖欠原告上述款项,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愿于2024年6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劳务费人民币20万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930元,原告***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