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2民初569号之四
原告:邵阳市宏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邵县巨口铺镇白云铺村。
法定代表人:何龙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娜,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花门街道办二桥路华运汽贸城三楼。
法定代表人:宋学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朵明,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胡昌兴,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被告:龙启业,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绕城线锦宏时代新城18栋4楼。
法定代表人:周益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鹏,男,199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邵阳市宏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市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昌兴、龙启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阳市宏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邵阳市宏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龙启业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邵阳市宏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龙启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市宏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启业的起诉。
审 判 员 阮 琼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曹元春
书 记 员 谭玲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