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2民初613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花门街道办二桥路华运汽贸城三楼。
法定代表人:宋学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龙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凯,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梅坤,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国华,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隆回县支行账户2034××××0421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只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但未向本院提供反担保人出具的担保文书和相应金额的钱物,且刘凯提出书面意见书,亦不同意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 判 员 杨德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张 珍
代理书记员 孙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