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邵阳市宏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2民初56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邵阳市宏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巨口铺镇白云铺村。
法定代表人:何龙宜。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娜,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花门街道办二桥路华运汽贸城三楼。
法定代表人:宋学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朵明,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系该公司员工。
邵阳市宏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昌兴、龙启业、邵阳市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邵阳市宏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作出(2022)湘0522民初569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现邵阳市宏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邵阳市宏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双方纠纷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现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阮 琼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曹元春
书 记 员  谭玲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