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拘留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18)湘1202司惩4号
被拘留人***,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系怀化市立鑫会计事务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市立鑫会计事务代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怀化市立鑫会计事务代理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15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