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邵阳顺利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文投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522执恢116号 申请执行人:邵阳顺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十井铺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MA4PD1CW9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花门街道办二桥路华运汽贸城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文投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478号松芝万象城1幢820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执行邵阳顺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文投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4日做出的(2021)湘0522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3年7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通过传统查控,向银行、证券公司、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状况。 2024年3月28日,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案款554475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邵阳顺利贸易有限公司。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新邵县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522执恢1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