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银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张掖市甘州区东关牌楼处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马银,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自荣,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州区***人民政府。
住所:张掖市甘州区***小满村。
法定代表人:徐红斌,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玉杰,系该镇副镇长。
申请执行人甘肃银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州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的(2018)甘07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执行中查明,生效判决书确认:工程欠款本金5716898.08元、利息4722889.61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合计10439787.69元,案件受理费84979元、执行费78646元,以上合计10603412.69元。针对上述款项,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于2019年12月23日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如下:第一,被执行人甘州区***人民政府偿付申请执行人甘肃银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款连本带息共计700万元,申请执行人甘肃银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3439787.69元,且不再计算2018年5月31日以后的利息。被执行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100万元;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15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150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150万元,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150万元。逾期则由申请执行人甘肃银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第二,被执行人甘州区***人民政府在2019年12月31日前缴纳本案诉讼费84979元、执行费78646元,合计163625元。该协议系双方自愿协商真实意愿达成一致,若被执行人甘州区***人民政府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据此,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07执117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正权
审判员 郭永旺
审判员 刘曙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管进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