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银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掖市弘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甘肃银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7082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弘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巴吉滩巴东路向南2公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4GU467F。
法定代表人:赵海丹,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春,甘肃金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银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州区东街东关牌楼处路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202161258。
法定代表人:马银,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弘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银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0702民初18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甘肃银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张掖市弘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商砼款1300640元,于2022年6月15日前付998444元,于2022年7月30日前付150000元,于2022年10月30日前付150000元,若被告第一期未按期履行998444元的付款责任,需向原告承担违约金100000元,若第一期付清但第二期、第三期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被告承担违约金100000元;若被告第一期、第二期均未按期履行,则被告共向原告偿付违约金200000元,并且原告有权对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0008.50元,由被告张甘肃银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弘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案件款989760.5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789760.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下剩200000元违约金,否则,被执行人自愿承担300000元违约金(包括调解书中的200000元)。若逾期申请执行人有权于2023年1月10日以后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70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煊龙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