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银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与***、***等抵押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民申8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街大什字西北角。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生于1981年1月12日,住甘肃省张掖市。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22日,住甘肃省张掖市。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12日,住甘肃省张掖市。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甘肃银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关牌楼处路北。

法定代表人:马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自荣,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因与被申请人***、***、***、甘肃银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7民终1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