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甘肃银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甘民申5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西街212号。法定代表人:*周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城关支行营业部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住张掖市。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甘肃银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东关牌楼处。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甘肃银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7民终1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