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02执1095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民终34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湖南省公路事务中心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15250226.8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8日,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郑 云
审判员 张志山
审判员 李 丁
书记员 石登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