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

某某植、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11917号
原告:**植,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257号环达大厦。
破产管理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
原告**植与被告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植未在本院指定期限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植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韶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汉
书 记 员 李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