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界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湖南界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同济科技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民初3490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界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界头铺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市同济科技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富庆一路3号第1栋首层第2卡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湖南界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同济科技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一中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妍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