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界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界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06民终7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界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阴县。
法定代表人:黎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波浪,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所,住所地岳阳市。
法定代表人:罗志红,该防治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红,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界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界华公司”)与上诉人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所(以下简称“血防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民初5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界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波浪,上诉人血防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界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血防所关于工期延误的赔偿请求,并由血防所承担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涉案工程的投标金额为24172851.36元,工程约定为200天;但因设计变更实际工程造价为34843299元,若仍沿用200天的工期要求,显然对界华公司不公平。2、一审判决认定增量工程款1189714元应当于2015年3月5日支付,而血防所实际于2016年12月1日才支付,延迟付款的270天应当作为工期顺延的时间。3、涉诉工程的地基完工后,血防所为了安全进行了静载实验,耗时28天;工程于2015年2月7日全部完成,但因血防所的原因直至2015年6月8日才竣工验收,工期的计算也应当考虑上述二项因素。
血防所上诉请求:依法全部支持血防所的一审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以设计图纸变更后的日期顺延200天计算工期明显错误,设计变更可能增加工程量也可能减少工程量,应当根据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来确定增加或减少的工期,事实上工程设计变更的施工量很小。2、涉案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6民终374号民事判决书为证,一审所采信的2015年2月7日的《进度款申请表》也可证明。
界华公司、血防所均辩称:上诉理由就是答辩意见。
界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血防所支付界华公司工程款5139566元,并自2016年9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血防所对迟延支付的增补工程款1189764元承担利息119368元(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按同期银行年贷款利率5.6%计算)。
血防所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判令界华公司支付延期竣工的违约金785000元及工程因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费4461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1、2012年7月16日,原告(反诉被告)血防所与被告(反诉原告)界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界华公司承包血防所防治科研楼(以下简称“科研楼”)设计施工图中的土建、安装、装饰的相关内容。合同工期为自开工令发布之日起200天,合同价款为24172851元。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天1000元延误时间。工程进度付款:按月进度计划报表支付,每月25日承包方提供月进度计划报表,申报本月所完合同内工程量及工程计价,下月5日经审定确认后按80%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付至工程总价款的80%,合同调整价款需经业主,监理,审计确认并报主管部门审定后付款80%,余款待办理竣工结算后10天内付至合同总价款95%,5%的质保金待保修期、缺陷责任期满后不计利息一次性付清。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办法:验收合格办理竣工结算扣留结算总价款5%,在保修期从工程款验收合格之日算起,缺陷责任期土建装饰工程壹年,安装工程叁年,防水工程伍年。合同签订后,该工程于2012年8月27日开工。在施工过程中,血防所对该工程进行了二次优化、深化设计,工程桩基础变更洛阳铲桩,外墙干挂石材深化。科研楼室内装饰、安装优化工程等。部分设计图纸于2013年10月、2014年8月2日才提交,工程于2015年6月8日竣工验收。
2、2016年8月23日,经界华公司、血防所、湖南省财产投资评审中心确认涉案工程结算最终定审金额为34843299元。庭审中,双方已确认:血防所共计向界华公司及界华公司认可的第三方支付工程款30039595元,尚有4803703元工程款未付;界华公司应该向被告支付的水电费211092元,暂不支付的质保金为214700元。故血防所现还应向界华公司支付工程款4377911元。
3、2015年2月7日,界华公司向血防所申请支付增补工程款7987165元,血防所于2015年2月13日确认本次应支付工程款6389714元,原告对该次支付工程款的数额无异议。血防所于2015年2月16日支付了工程款5200000元,余款1189714元于2016年12月1日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界华公司和血防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界华公司依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防治科研楼的土建、安装、装饰工程,血防所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界华公司支付工程款。经查明,血防所尚欠界华公司工程款4377911元(已扣除界华公司应支付的水电费211092元,暂不支付的质保金214700元),故对界华公司请求血防所支付工程款5139566元的诉讼请求,支持4377911元。双方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竣工结算后10日内支付工程款的95%,本案中双方没有进行正式的竣工结算,但该工程于2015年6月8日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对湖南省财产投资评审中心于2016年8月23日对涉案工程的定审金额均无异议,应视为双方的结算,故对界华公司请求血防所自2016年9月3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界华公司主张的增补工程款1189714元应于2015年2月16日支付,但血防所于2016年12月1日才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6%支付延期支付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约定本月完成的工程量于下月5日支付,界华公司主张的增补工程量于2015年2月13日申报,2015年3月5日视为为支付日,但其中1189714元于2016年12月1日才支付,按照界华公司主张按照年利率5.6%计算为116036元,界华公司主张以2015年2月16日为起算日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血防所的主张。1、血防所主张界华公司支付涉案工程质量维修费44615元的,因血防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实已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血防所已扣留工程款5%的质保金,关于工程的质量问题血防所可以自行维修,在质保金中扣除界华公司应承担的维修费用,故对血防所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血防所主张界华公司延误工期785天,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785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血防所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变更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延期提交的事实,界华公司可以据此顺延工期,但界华公司是否可以据此顺延785天,血防所未提供证据证明。现以血防所最后一份图纸提交日2014年8月2日计算200天为2015年2月16日,涉案工程于2015年6月8日竣工验收,即界华公司延期112天,应当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112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所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界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377911元,并自2016年9月3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所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界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延期支付增补工程款的利息116036元;三、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界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所违约金112000元。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界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所的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517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界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78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由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所承担44981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血防所当庭提交《施工放样图》、《现场实测坐标图》和岳阳长岭炼化方元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涉案工程施工的项目监理单位)于2018年3月1日出具的《关于省血防所科研楼施工工期的说明》。拟证明界华公司在施工时没有按照放样图纸施工,科研楼整体向后平移了2米,从而导致血防所变更施工图纸(主要是地下消防水池施工变更);变更设计的过错在界华公司而非血防所。界华公司认可上述二张图纸的真实性,但认为科研楼整体位置平移是经规划部门同意的,且仅凭二张图纸不能证明变更设计的原因在界华公司;至于监理单位的说明,只有监理单位的印章没有相关人员签名,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且该《说明》也不能证明变更设计是界华公司的原因。二审认为,上述证据能证明科研楼实际位置与原规划放样位置不一致,但不能证明科研楼的施工设计变更是界华公司造成的。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在工程设计存在变更的情形下,应当如何确定工期;二、血防所主张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费,能否得到支持。
一、诉争双方均认可存在设计变更,但对设计变更产生的原因各执一词。现血防所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导致设计变更的原因在界华公司;反之,血防所向湖南省财政厅、卫生厅提请的《关于请求对我所防治科研楼实验室装饰配套二次优化项目等预算进行评审的请求》表明,血防所在科研楼主体竣工后“对本工程进行二次优化、深化设计”,且“纯增加招标部分预算金额为18959104.06元”。由此可见,设计变更的原因应归于血防所自身,界华公司据此请求对工期进行顺延合情合理。鉴于变更后的部分设计图纸所标明的时间是2014年8月2日,且考虑到“纯增加招标部分预算金额为18959104.06元”,一审以2014年8月2日为起点顺延工期200天,并无明显不当,二审对此予以确认。
二、经查证,(2017)湘06民终374号民事判决并未认定本案科研楼“墙面开裂是在质保期内”,也未认定“墙面开裂系施工不当所致”。即便墙面开裂的责任确由界华公司承担,由于血防所已扣留工程款5%的质保金,血防所完全可与界华公司协商解决或径直从质保金中抵扣相关维修费用,而无需在本案中主张。
综上所述,湖南界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所的上诉主张均不成立,本院二审不予支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516元,由湖南界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40元,由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所负担10976元。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辅
审判员 许震鹏
审判员 乔宝全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任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