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781执保115号
申请人: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津市市嘉山工业新区孟姜女大道与高速公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付永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阴县界头铺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和冻结被申请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价值人民币1200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冻结、查封、扣押、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的具体财产及其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四、查封、扣押、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的具体财产指定或委托由采取保全措施时直接占有该财产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负责妥善保管,本院另行指定或委托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申请。保全期满前未办理续保手续的,保全的效力消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肖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