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界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界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21民初2516号

原告:湖南界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工业集中区创新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望新,主任。

原告湖南界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界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