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221执保70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3)湘1221民初47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应采取保全措施:扣留被申请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新晃侗族自治县正通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付工程款960万元,以上扣留期限为一年。现已采取保全措施:已将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新晃侗族自治县正通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扣留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扣留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扣留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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