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石棉县***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824民初496号 原告:石棉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新棉镇解放路三段679号附4号(限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3月12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石棉县安顺彝族乡,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棉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石棉县***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棉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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