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824民初496号
原告:石棉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新棉镇解放路三段679号附4号(限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3月12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石棉县安顺彝族乡,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棉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石棉县***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棉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