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川1824执694号
崇州市锦江市绿源市政设施经营部(申请执行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崇州市锦江市绿源市政设施经营部与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0115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02550元,其中申请执行费1400元。本院已于2023年8月31日将该款101150元转付给崇州市锦江市绿源市政设施经营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崇州市锦江市绿源市政设施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川1824民初263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