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川1824执509号
石棉县银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石棉县银基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17670.96元,现已强制执行到位217670.96元,其中111409.61元已兑付予石棉县银基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案件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于2023年7月20日将106261.35转付给石棉县银基建材有限公司,并收取申请执行费316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石棉县银基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川1824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