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22民初7769号之一
原告: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铜美路58号2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开发区开元路。
法定代表人:周海军,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000元,合计4395元,由原告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