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221执保216号
申请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申请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3)湘1221民初4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应采取保全措施: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新晃自治县正通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付工程款960万元的扣留。现已采取保全措施:已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新晃自治县正通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付工程款960万元的扣留。本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