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湖南娄底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81民初93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吉,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1年2月16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
被告:湖南娄底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张坪西街5号。
法定代表人:毛友检,系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琼,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省楚之晟控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归义街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吴权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春林,系该公司总工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武,系该公司法务总监。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娄底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楚之晟控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娄底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楚之晟控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52元,减半收取2252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蔡建平
人民陪审员  李恒利
人民陪审员  翁 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