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湖南娄底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32民初999号
原告:***,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湖南娄底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西街5号。
法定代表人:毛友俭,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南娄底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评残后再重新变更),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经老乡介绍到位于赤城县大海陀乡京礼高速建筑工地打工,2018年8月2日上午,原告在大桥工地工作过程中,不慎从17米高的桥上坠落,导致身体受伤,当日被送到怀来同济医院治疗,因伤势严重,第二天转入北京解放军总医院重症监护室住院,期间共手术三次,花去医疗费46万元。因该院费用过高,原告出院回当地医院住院治疗,后期又花钱去医疗费10万多元。在治疗期间,被告给付了一部分医疗费,现在原告需要继续治疗,要求被告继续支付医疗费用,被告拒绝给付。原告身体多处严重受伤,瘫痪在床,不能下地,根据目前治疗及恢复情况,原告后半生严重残疾。
经了解,被告***系该工程的承包人,被告湖南娄底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系工程的发包方,对原告的损失,二被告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