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娄底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民终***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娄底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西街5号。
法定代表人:毛友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五一大道976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阗,该分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娄底市兴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娄星北路五星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汉族,***年8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审被告:***,女,汉族,1967年1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之妻)。
以上三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湖南娄底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公司湖南分公司)、原审被告娄底市兴通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3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原审原告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二审期间,华融资产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资产转让协议》(合同编号为华融汇通2017002-HN)、《湖南日报》(2017年12月20日),拟证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已将涉案债权本金44***.719114万元及相应利息转让给华融资产公司湖南分公司,双方在2017年12月20日的《湖南日报》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华融资产公司湖南分公司据此向法院申请变更本案被上诉人。各方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事实不持异议。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娄底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以与被上诉人华融资产公司湖南分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本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在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华融资产公司湖南分公司后,双方在报纸上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湖南娄底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兴通贸易有限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华融资产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请求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变更为其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应予准许。
上诉人湖南娄底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娄底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14491元,减半收取157246元,由上诉人湖南娄底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莉
审判员*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