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5执713号
上列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民终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秦皇医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西安秦皇医院有限公司按照陕西省建筑主体备案要求移交主体工程资料;2.向申请执行人开具金额为16101994.76元的发票。负担本案执行费用。
案件受理后,查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湘01破申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通东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对***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115执7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志豪
审判员 党宏侠
审判员 韩晶晶
二○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杜 遥
书记员朱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