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902民初2462号
原告湖南三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瑞和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湖南三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三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三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69.75元,由原告湖南三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伟
代理书记员 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