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永县虎山水泥制管厂与***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1125民初434号
原告江永县虎山水泥制管厂与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江永县虎山水泥制管厂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永县虎山水泥制管厂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永县虎山水泥制管厂撤回对***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计109元,由原告江永县虎山水泥制管厂负担。
审判员  黄占远
法官助理廖月莲 书记员李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