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荣土发、***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1125执恢21号
申请执行人荣土发与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湘11民终1930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荣土发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1年1月22日向江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1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1月29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2281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后,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红华 审判员  周志文 审判员  王盛世
书记员  陈世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