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云龙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202民初329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云龙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云龙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云龙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云龙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云龙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文环宇
法官助理 杨 永 书 记 员 黄 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