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沙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沙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81执151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沙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湘0181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湖南沙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70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沙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2021年3月10日之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及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签订了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经查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81执15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伟武 审判员  罗 勇 审判员  陈南飞
书记员  龙林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