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沙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沙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执恢34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沙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沙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81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0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 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显红